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县统计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前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以下6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部门职能类。机构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
(四)业务公开类。统计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资料等。
(五)行政管理类。工作动态、重要会议、人事任免、人员招聘及录用、财政预决算、招投标信息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混乱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向社会公开事项的公开渠道:
(一)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第六条 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