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违法行为抽查监管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规,结合《安徽省应急管理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9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霍山县行政区域内县级监管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企业
二、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五十八条。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4.《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5.《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检查比例和频次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
抽取基数为县级监管对象名录库所有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企业主体,抽取比例不低于5%。
(二)抽查频次及抽取方法
在抽查频次上,原则上每年至少随机抽查1至2次,发现典型,以点带面,保证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督促治理整顿。
四、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
(一)检查内容
对金属冶炼等工贸行业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法实施。
五、结果处理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金属冶炼等工贸行业企业进行违法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县应急局举报,县应急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六、公示制度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