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应急罚〔2021〕9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霍山县黄亮超市
地址:霍山县下符桥镇下符桥街道 邮政编码:23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871237****
违法事实及证据:霍山县黄亮超市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无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霍应急先保处〔2021〕3号)及现场图片4张和现场查获的金旺旺牌烟花15箱,好兆头牌烟花8箱,江山单边正炮牌烟花1箱,大吉大利牌烟花2箱,开门红牌烟花3箱,礼炮王牌烟花2箱,红牡丹牌鞭炮13箱,雷胆电光炮牌鞭炮4箱17挂,吉祥888发财牌鞭炮2箱,江山电光炮牌鞭炮5挂,精品晨光牌小炮竹3箱,各式小烟花9箱等证据,证明霍山县黄亮超市无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霍山县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2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