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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霍)应急罚〔2021〕30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8-09 15:36 信息来源:霍山县应急局  字体:[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应急罚〔202130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41身份证号:2205811980****

 

家庭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中街绿地国际花都****

邮政编码:123000

联系电话:1872699****

所在单位:安徽省思远电力工程**

 

职务:安徽省**

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霍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以西阳光威尼斯**

 

被处罚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张**

作为安徽省思远****

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霍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徽省一帆****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材料堆场监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治临时材料堆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安徽省****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13”触电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86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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