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应急罚〔2021〕30号
被处罚人:张**
性别:男 年龄:41岁身份证号:2205811980****
家庭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珲春中街绿地国际花都****
号
邮政编码:123000
联系电话:1872699****
所在单位:安徽省思远电力工程**
职务:安徽省**
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霍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淠望路以西阳光威尼斯**
被处罚单位: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张**
作为安徽省思远****
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霍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安徽省一帆****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材料堆场监理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整治临时材料堆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安徽省****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13”触电一般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等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年8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