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应急罚〔2021〕23 号
被处罚人:性别: 年龄: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霍山精****
机电有限公司
地 址:霍山县经济开发区战新园区 邮政编码: 23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0569****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霍监二应急现记〔2021〕2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霍监二应急责改〔2021〕25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8587031030000001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霍山县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1 年 6 月22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