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应急罚〔2022〕10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安徽省霍山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237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广**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564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月21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六安市应急管理局交办信访举报的安徽省霍山恒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度至今未组织员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霍监二应急现记〔202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霍监二应急责改〔2022〕4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其他书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8587031030000001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霍山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2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