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应急罚〔2022〕3号
被处罚人: 佘** 性别: 男 年龄: 49岁 身份证号: 34242719730723****
家庭住址: 霍山县与儿街镇鸟观嘴村****** 邮政编码: 237200
联系电话: 1385642**** 所在单位: 安徽安园竹业有限公司
职务: 总经理 单位地址: 六安市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安徽安园竹业有限公司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佘**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以上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霍监二应急现记〔2022〕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霍监二应急责改〔2022〕1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其他书证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85870310300000018,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霍山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月2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