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霍监队)应急罚〔2022〕2号
被处罚人: 刘** 性别: 男 年龄: 53岁 身份证号:3424271968****3717
家庭住址: 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满路桥村 邮政编码: 237200 联系电话:1373194****
所在单位: 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检修工单位地址: 安徽省霍山经济开发区经四南路与纬八路交汇处
被处罚单位: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刘伦武作为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检修工,个人安全意识不强,未能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在进行动火危险作业时未能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认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擅自铺设易燃物品,在现场存在易燃物品的情况下违反安全规定从事动火危险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勘验笔录》(霍应急勘〔2022〕1号)1份、询问笔录6份及安徽安力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等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霍山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霍山支行),账号1314055009024900273,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霍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2年7 月 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