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2专家组及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3.1.2事故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4.1.2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4.2指挥和协调
4.3紧急处置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4.6新闻报道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5.2.2应急队伍保障
5.2.3交通运输保障
5.2.4医疗卫生保障
5.2.5治安保障
5.2.6物资保障
5.2.7资金保障
5.2.8社会动员保障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5.4宣传、培训
5.4.1公众信息交流
5.4.2培训
6.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霍安监〔2012〕45号)同时废止。
霍山县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统一指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平战结合、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增强应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霍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县各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责,负责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依靠科学,改进措施。遵循科学原理,依靠先进科技,进行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实现应急指挥决策和预案实施的科学化。
(3)全面规划,专兼结合。按照全面规划、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认真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灾难的预案、物资和经费准备等工作。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生产经营单位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委宣传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其工作分工:
(1)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做好应急信息报送和应急管理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情况宣传报道和县外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编制舆情应对预案。
(3)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综合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救援,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执行上级的指令。负责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组织和指导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建设,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对非煤矿山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4)县经信委: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灭火、拯救、控制易燃易爆物体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失踪人员的工作。
(6)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无阻。
(7)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工作,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护现场,交通管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县卫生局:安排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医疗救援、卫生防疫,负责伤亡人员的统计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对环境危害的成份和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和监测。
(10)县交运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方案,优先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
(11)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事故矿山的整治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对全县矿山资源进行布局规划。
(13)县发改委: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和抢险器材及物资调配工作。
(14)县监察局: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追究责任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县总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16)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及其办公室所需经费划拨等工作。
(17)县人社局:负责工伤保险、善后安置等工作。
(18)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制订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预案;及时汇报事故信息和情况;参与事故救援有关协调工作;服从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指挥部下设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监局局长兼任主任,电话0564—5038706。其职责:
(1)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命令,调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联系或调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专家支持,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2.2 专家组及职责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全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提供有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支持。其职责:
(1)参加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
(2)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承担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等。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全面掌握辖区内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分布和灾害等基本情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同时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基本情况和危险源数据库,包括所属矿山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上报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1.2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上述报告的同时,应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上述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生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续报。
3.2预警预防行动
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可能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的隐患确认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应及时针对事故的发展势态和抢救需要,及时应对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或请求上级机构协调增援。
3.3预警级别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原则分为一般事故(IV级)、较大事故(III级)、重大事故(II级)、特别重大事故(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1)一般(IV级)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或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较大(III级)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3)重大(II级)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4)特别重大(I级)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非煤矿山一般以上事故后及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启动准备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事发地乡镇政府先期响应。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领导和有关成员报告和通报事故情况,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应急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随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情况,按照授权通知专家组、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医疗救护中心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1.2进入启动状态的应急响应程序如下:
(1)根据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的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或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信息。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抢救协调指挥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治安、医疗、人员疏散和生活保障、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保等支援工作。
(5)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方向,解释有关质询。
4.2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处置方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抢救。本预案启动后,县级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抢救工作需要和县级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动有关的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抢救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帮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准备工作。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协调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3紧急处置
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理事故的主体,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及邻近社会救援力量尽快实施抢救,遏制事故扩大;
(2)停止事故地点一切作业,迅速组织事故地点及邻近职工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4)立即搜救被困和失踪人员,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现场救治伤员,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加强对事故抢救现场的物理、化学监测,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6)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抢救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4.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专业矿山救护队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和必要的救灾装备进入矿山事故现场实施救援。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才能进入井下非事故区域实施应急工作。所有应急工作地点都要检测气体成份和温度等,保证事故抢险作业地点的安全。
4.5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扶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必须及时查勘,进行理赔。
事故调查结束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应急救援行动书面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收集和整理所有的应急记录、方案、文件、报告等资料,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4.6新闻报道
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事件影响、性质、后果等,拟制新闻发布稿,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的通讯联络数据库,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
5.2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完善以消防为主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救灾装备、设施等。
5.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共享的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使用。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矿山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矿山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2.3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全县主要非煤矿山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确保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5.2.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急救网络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5.2.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加强治安保卫工作。
5.2.6物资保障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务大局,服从调动”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5.2.7资金保障
县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援指挥部提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5.2.8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灾难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
5.3技术储备与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和专家组的作用,积级掌握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5.4宣传、培训
5.4.1公众信息交流
广泛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5.4.2培训
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以及救援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的专业能力。
6、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霍山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霍安监〔201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