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征求《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我局制定《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建议请以市为单位于12月8日下班前反馈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同时报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申晨 0551-62870523 114942121@qq.com
附件: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6日
附件
安徽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粮食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第三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事由,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第七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尊重当事人。遇有当事人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时,应当尽力避免激化矛盾。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执法活动中不得徇私谋利、索要或收受贿赂、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等。
第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内容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说理清晰、格式规范,并依法送达。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