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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霍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有效)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2-03-11 10:08 信息来源:霍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字体:[  ]

霍政办秘〔202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修订后的《霍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0日      


霍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霍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的方案提出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到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并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在与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会商后,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和轮换

 

第十三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县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任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在县级储备粮油轮出时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阻挠出库;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食不宜存、霉变;油脂混杂、酸败、变质;

(六)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利用县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七)以县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油)顶替粮(油)、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九)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储备粮油,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经营县级储备粮油业务不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专账核算;

(十一)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

十九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轮换及动用价差据实拨付,保管费用采取定额包干方式,上述利息、费用、价差纳入县财政预算。利息补贴由县财政局与县农业发展银行实行据实结算,按月拨补;保管费用补贴由县财政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轮换县级储备粮油的相关补贴及价差、贷款等实行验收合格或库存出清后统一清算。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或正常轮出,形成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形成的价差损失,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价差损失,由县财政承担。

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财政补贴,由县财政按年拨付给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再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二十  县级储备粮油正常的损失、损耗,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抄送县财政局及县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三条  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  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县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霍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霍政201577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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