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位法“立改废”等情况,我局对2022年《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下称《2022版细化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皖粮法规〔2024〕3号,下称《2024版细化标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因
1.因新法施行增加行政处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行政处罚事项需在《2024版细化标准》中增加细化标准。
2.因规章废止删除行政处罚事项。2023年10月,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颁布实施,原《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以42号令为处罚实施依据的《2022版细化标准》第30-33条应予删除。
二、修订内容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上位法律法规变化进行的修改,二是将“个人罚”落实到具体细化标准中,三是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
1.上位法律法规变化方面。在《2024版细化标准》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细化标准,删除《2022版细化标准》中第23、30、31、32、33条细化标准。
2.“个人罚”结合方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在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其立法本意为,涉粮企业存在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在依法对企业进行“单位罚”的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个人罚”。《2022版细化标准》中,“个人罚”被单独列为第24条、第43条,没有和对单位处罚的细化标准相结合,可能导致执法实践中只实施了“单位罚”而忽略了“个人罚”,甚至被执法人员选择性实施,故意遗漏。为彰显立法初衷,保证既罚单位也罚个人,删除《2022版细化标准》第24条、第43条,将“个人罚”结合到《2024版细化标准》第3、4、5、6、7、8、15、16、17、18、19、20、21、22、23、29、30、31、32、33、34、35、36、37条,使“个人罚”更具可操作性、威慑性。
3.其他条款优化调整方面。针对案卷评查会议和市县执法人员反映,《2022版细化标准》个别条款起罚涉粮数量偏小、起罚金额偏大,导致处罚实施有困难、企业有意见等问题,《2024版细化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优化,适当下调了起罚涉粮数量、起罚金额,减小了递增幅度,努力做到细化标准相关数值设定更科学、更合理、更审慎,力求达到既有效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又体现对企业包容性目的。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征求机关各处室意见建议的同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皖粮公〔2024〕22号),向各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及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涉粮企业征求意见。截至反馈日期,共收到回复意见4条,经认真学习研究后,采纳1条,未采纳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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