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执行情况检查
(二)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三)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检查
(四)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检查
(五)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执行检查
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文件,查阅地方储备粮购销合同及发票、出入库码单、相关凭证、资金支付凭证等,检查企业存储的储备粮品种、数量、时间和出入库情况等是否符合轮换下达的计划要求。
(二)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选取部分仓房,丈量测算地方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检查承储企业地方储备粮专账,并将企业的统计账、会计账和银行台账与粮食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三)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查
检查承储企业粮食质量档案,查看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年度质量检测情况。选取部分仓库,感官检测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情况。感官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委托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测。
(四)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储粮安全隐患,存储地方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存在墙体开裂、墙面返潮、屋面漏雨,查看粮食是否生虫,粮温、水分是否符合粮食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
(五)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检查
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批准文件,对企业经营管理、资信情况、财务状况、专业技术人员、仓储设施设备等进行核查,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条件。
三、检查依据
《六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六政办〔2020〕13号)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区)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粮食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
(三)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四)企业安全储粮检查
二、检查方法和内容
(一)粮食库存数量和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检查
选取部分仓房,丈量测算粮食库存实际数量。检查粮食企业经营台账和统计报表,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是否相符,与企业各类粮食实际库存是否一致。
(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
检查企业粮食质量档案,查看粮食出入库、储存期间质量检测情况。选取部分仓房,感官检测库存粮食是否存在发霉、变质等情况。感官检测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委托专业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测。
(三)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检查企业账簿、凭证、粮情检测记录等,随机选取部分仓房丈量测算实物库存,检查国家粮食政策执行情况,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地方储备粮管理等。
(四)粮食储存安全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随机选取部分仓房,查看是否存在墙体开裂,墙面返潮、屋面漏雨,检查粮食是否生虫,粮温、水分是否符合粮食安全储存技术规范要求。
三、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粮食存储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规定检查
(二)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存在出库难、掺杂使假、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三)买方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和合同情况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粮食存储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检查
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出库码单、凭证,调阅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粮食出库进展、出库粮食质量,查看企业是否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
(二)粮食存储企业是否存在出库难、掺杂使假、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查阅投诉举报受理情况,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出库码单、凭证,调阅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粮食出库进展、出库粮食质量,走访买方企业,检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是否存在人为阻扰出库、掺杂使假、额外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买方企业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和合同情况检查。
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码单、凭证,调阅影像资料,现场检查粮食出库进展情况,走访承储企业,检查买方企业是否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规定、交易细则和合同。
三、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非本地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检查
(二)粮食收购者收购资质检查
(三)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检查
(四)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检查
(五)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粮食收购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检查
检查企业粮食购销单据、凭证、账簿,查看库存粮食数量、质量,以及仓储设施设备、安全存粮等情况,检查粮食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粮食收购者收购资质检查
检查粮食企业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是否具备不同性质粮食的收购资质。
(三) 粮食收购者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检查
检查粮食企业收购码单、凭证,调阅收购影像资料,查看收购现场,询问售粮人,检查收购企业是否做到“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
(四)粮食收购者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情况检查
听取粮食企业收购情况汇报,检查收购码单、凭证和相关资料,查看收购现场,全面检查企业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验斤、收购进度报送等情况。
(五)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检查
听取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政策执行情况汇报,核查收购资质,检查收购码单、凭证和相关资料,查看粮食收购现场。
三、检查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