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决策公正性,保护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政务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是否公开过程中的政务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局公开的政务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本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文件;(十九)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电话、印发办事指南、发放宣传材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公示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
政务信息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
第九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申请人确认。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第十一条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政务公开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