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2.5 专家组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3.2 风险监测
3.3 日常监管
3.4 事件通报
4 信息报告
4.1事件信息来源
4.2责任报告单位
4.3责任报告人
4.4报告程序和时限
4.5报告形式和内容
5 先期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响应级别调整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7.2 奖 惩
7.3 总 结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与技术保障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8.3 医疗保障
9 附 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实施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六安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食源性寄生虫病的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1.5.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协同应对。各乡镇、开发区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1.5.3 科学处置,依法应对。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公众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指挥部
县委、县政府设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和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经济开发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县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3 成员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餐饮)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协调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县委宣传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协调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举报、谣言治理和舆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宗教场所和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进行检验确认;依法处置确认的受污染粮食。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及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科技经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联系、协调和调运;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
县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养老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养老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依法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交运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林业局: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卫健委: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及时提交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负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托育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托育机构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旅游景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建筑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督导建筑工地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建筑工地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司法局:负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及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好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医疗救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供指挥部办公所需场所、设施设备、资金及人员等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视情增加成员单位。
2.4 工作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 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安办牵头,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形成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4.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采样检测;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消洗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牵头,县交运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4.4 经费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经费保障。
2.4.5 检测评估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致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县指挥部。
2.4.6 治安维护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医疗救治秩序,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案件排查。
2.4.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参与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5 专家组
由县食安办抽调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前方工作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与通报
3.1 监测体系
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协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2 风险监测
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调整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相关信息。
3.3 日常监管
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发出风险提示。
3.4 事故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县卫健委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相关信息的报告,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以及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通报主要事项: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食源性疾病事件;
(3)经研判认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4 信息报告
4.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舆情信息;
(7)其他组织机构、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4.2 责任报告单位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县食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3 责任报告人
(1)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4 报告程序和时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在事发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报告;
(2)接到报告的县市场监管局应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并通报县卫健委等有关部门;
(3)信息报送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电话为: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12315;
霍山县卫健委:0564-5022956。
4.5 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
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告。
5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以及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县卫健委: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食源性疾病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采集与事故相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县公安局: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开展调查;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见附件1,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2)。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县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必要时由县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霍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2 响应措施
(1)患者救治。由县卫健委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危害控制。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信息通报。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及时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事故调查。由县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检测评估。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6)治安维稳。由县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置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专家评估。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专家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9)经费保障。由县财政局牵头,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工作。
(10)请求支援。由县指挥部负责,认为需要省、市有关方面支持或兄弟县区配合的,及时向省、市有关方面和兄弟县区请求支援。
(11)级别调整。由县指挥部负责,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12)响应终止。由县指挥部负责,对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及时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6.3 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评估。评估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由县指挥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各地、各部门按照调整后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6.3.1 级别提升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IV级响应。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6.3.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县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与外县区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清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
7.2 奖惩
7.2.1 奖励
县政府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 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
8 应急保障
8.1 人员与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等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8.2 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科技经信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用后补充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供应;必要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监测等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8.3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及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9.3 预案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由县政府办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2017年3月23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霍山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霍政办〔201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分级 |
标准 |
响应级别 |
启动级别 |
Ⅰ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Ⅱ级响应 |
省级 |
Ⅲ级 |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
Ⅲ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
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
县级 |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