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县政风行风评议测评体系,接受社会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主管部门及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
(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和更新情况;
(四)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乡镇、部门、单位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部门、单位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条例》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表。
附件 |
霍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负责人: 填报日期:
考核 项目 |
考 评 细 项 |
分值 |
自评分 |
考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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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工作 (10分) |
(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已设立,得2分;未设立,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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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分管领导情况(已明确,得2分;未明确,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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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工作人员情况(已确定,得3分;未确定,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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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要的办公条件情况(有电脑且连接互联网,得3分;无,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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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建设情况 (10分)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制订情况(有正式行文,得3分;无正式行文,得2分;无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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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制订情况(有正式行文,得3分;无正式行文,得2分;无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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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情况(已编制并发布,得2分;已编制但未发布,得1分;未编制,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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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开属性的拟稿封面启用情况(启用的,得2分;未启用的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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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推动情况 (10分) |
(一)领导重视情况(3分) |
本单位开会研究和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开会研究部署工作,得3分;未开会研究部署工作,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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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培训情况(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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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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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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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排指导情况(3分) |
对下级和归口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指导情况(有部署和检查指导工作的正式行文,得3分;无正式行文,得2分;没有部署、指导工作,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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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45分) |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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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法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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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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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更新政府信息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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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情况。(提供通畅的查阅渠道和查阅所需基本设备情况。仅用于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档案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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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其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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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三方意见征询机制情况(已建立,得3分;未建立,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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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时集中发布本届政府信息情况(按时发布,得4分;较多信息按时发布,得3分;较少信息按时发布,得2分;未发布的,得0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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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情况(按时发布,得4分;未按时发布,得2分;未发布,得0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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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宣传情况(开展宣传,得3分;未开展宣传,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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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无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无,得3分;有,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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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5分) |
(一)依《条例》受理、审查、处理、答复情况(是,得4分;部分是,得2分;否,得0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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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条例》收费或减免相关费用情况(是,得1分;部分是,得0.5分;否,得0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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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情况(2分) |
按要求登记、报送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是,得2分;在收到催促通知后,登记报送的,得1分;否,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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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密审查情况 (10分) |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情况(建立,得2分;未建立,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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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情况。(是,得2分;否,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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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当,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否,得2分;是,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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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未经审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否,得2分;是,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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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对不能确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情况。(是,得2分;否,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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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5分) |
(一)是否有被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否,得2分;是,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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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否,得1分;是,得0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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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够认真应对并及时处理(是,得2分,否,得0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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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会评议情况(3分) |
根据调查评议情况。(此项结果由县政府网站提供)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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