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规范霍山石斛市场秩序,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新要求,特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1、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2、专用标志使用管理
3、霍山石斛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四、主要条款
1、相关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2、专用标志使用管理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的印制数量实行与生产者基地面积和产量相匹配的方式管理。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量的核准、印制、发放工作并建立台账。
3、使用专用标志企业的责任
生产者应加强质量管理,产品应符合霍山石斛质量技术标准,建立生产台账、产品检验台账、销售台账,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二)擅自使用、伪造霍山石斛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霍山石斛的;
(五)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