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1〕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经研究,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样品采集:采集样品时,应有2名工作人员到市场或超市取样,抽样应进行随机抽样,每个样品对应不同的采样袋,采样袋上对样品做好编号;每月完成摊位以及品种的全覆盖,列入省局高风险清单的样品应重点抽取。
第二条 样品登记:抽取样品的同时做好样品登记工作,按要求填写《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单》,采样人和被采样销售者应双方签名确认,并送达被采样人一份留存。
第三条 样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100-120g,留样时间24小时。
第四条 样品前处理: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前处理应严格按照试剂说明书开展,注意避免交叉污染。
第五条 检测任务量:样品检测应严格按照试剂和检测仪器的说明开展。食品检验室(快检室)要按照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建设方案规定的检测任务量开展日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检验室每个工作日检测任务不少于10个批次,其中兽药残留、非法添加检测各不少于1个批次;农贸市场(菜市场)快检室每天检测任务不少于15个批次,其中兽药残留、非法添加检测各不少于1个批次。
食品检验室(快检室)要积极提供便民服务,按照规定开展“你点我检、你送我检”活动。
在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和“你点我检、你送我检”活动时,其工作量计入当天检测任务量,检测任务服从工作需要。
第六条 结果登记:食品检验室(快检室)要按照规定将检测结果登记到检测结果记录表单上,粘贴保存原始检测结果记录小票,与当日《食品快速检测抽样单》一起,做好台账登记,同时将检测数据在4个小时内上传至全省食品安全快检平台,
第七条 不合格判定:若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应进行第2次复检,复检结果仍然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异议申请: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式。
第九条 不合格处置: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在结果确认的第一时间填写结果记录单及《食用农产品快检不合格结果告知书》,并将结果报送市场开办者和辖区市场监管所。市场开办者应通知销售者立即下架停止销售,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辖区市场监管所应立即组织对快检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按法定程序处置。
第十条 结果公示:市场开办者应每日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当日市场内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信息延至不合格产品处置结束后公布),公布的内容需包括样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检验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等基本信息。公布的信息应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处置联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涉及当地种植、养殖环节的,由辖区市场监管所上报县局及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涉及销售、批发环节的,及时向供应商所在地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涉及进口环节的,及时向进口地海关通报。
第十二条 档案整理:每日检测数据应按月整理归档,便于核查。
第十三条 在集中交易市场、商超、便利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开展快速检测工作,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