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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霍山县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1-04-12 16:45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增强企业创新动力,鼓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盘活商标、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解决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根据《霍山县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保护奖励办法》(霍政办〔202116 号)的相关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了《霍山县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412-2021512日。

 

联系人:柳诚    联系电话:0564-5031216

电子邮箱:330798309@qq.com

地址:霍山县政务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专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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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412


霍山县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创新动力,鼓励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霍山县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保护奖励办法》(霍政办〔202116 号),特此制定《霍山县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自己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质押给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取得一定数额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经省级金融办批准、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所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商标、专利权质押要求:

(一)商标权质押: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且连续使用超过两年,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二)专利权质押: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在质押贷款期间专利权持续有效。

(三)商标、专利自主所有,且无产权纠纷;

(四)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第五条 企业申请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与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对商标、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或双方认可的出质商标、专利权价值协议。

(三)企业与银行或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了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必须注明商标、专利权质押合同编号;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无违约行为。商标、专利权质押给担保机构办理贷款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注明商标、专利权质押合同编号。

(四)企业的商标、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商标、专利质押登记的相关证明,且在质押贷款行为存续期间,该登记持续有效。

(五)质押期内商标、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品牌建设、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第七条 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分为商标权、专利权单一质押贷款,商标、专利权混合质押贷款以及商标、专利权与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三种类型。

第八条 企业质押贷款原则上为在一年内(含一年期)履行合同完毕,本息还清,且贷款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在下个年度申报贷款利息补助。补助标准为:企业贷款额达到500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贷款利息补助;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贷款利息补助。

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利息补助材料:

(一)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二)企业用于质押的商标、专利权证书复印件和质押清单;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包括企业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商标、专利权质押合同等);

(五)商标、专利权评估报告或价值协议;

(六)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 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担保费等复印件);

(七)企业承诺书,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的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由申报企业提供,原件经县市场监管局审查后退还给企业。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申请流程为:

(一)补贴资金按年度申报,每年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

(二)申报补助的企业将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汇总后,提交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件另附;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补助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兑现企业。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回补助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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