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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8-10-22 11:11 信息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648号)实施以来,信用约束成效明显。为更好发挥企业信用监管作用,深入构建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秩序,积极探索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现就建立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机制的适用范围

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为服务经济发展全局,扶持企业健康发展,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所建立的一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本通知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实施信用修复后可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作机制。

()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流程

对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县区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信用承诺书(附件3)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核查上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后,核实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形。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于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年报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附件4),并将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表格与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

符合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于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责令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更正的公示信息、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附件4),并将经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的表格与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省工商局及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受理的信用修复申请,可以委托企业属地管辖机关核查,由核查机关填写核查情况,委托机关填写核查意见。

3.审查决定。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和核查意见提出初审意见(附件5),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省工商局分管负责人作出是否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省工商局作出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公示。

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企业,须经企业主动申请信用修复方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监管,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强化联合惩戒,同时要鼓励企业重塑信用,及时启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监管效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责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工商局负责指导、组织全省范围内本通知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机关负责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的核实和受理;企业管辖机关负责信用修复申请的核查;对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企业管辖机关负责核查。

(三)严把政策界限。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对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要认真核查,强化监管。发现违规或超出规定范围办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的,要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信息共享。对经信用修复后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及时将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协同监管,切实增强市场监管风险防范作用。

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反馈。

 

附件: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1011

 

 

 

 


附件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适用

信用

修复

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信用修复

主要事实

1.企业已于          日补报了未报年份的         年度报告并公示。

2.企业已于         日公示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公示的企业信息。

3.企业已于          日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企业已于          日依法办理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企业已于          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备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企业公章)

注:企业应当将信用修复主要事实相关证明材料与申请表一并提交。


附件2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事项:

办理                                            (企业名称)

信用修复事宜。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至                     

 

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信息

    位:

联系电话: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日(企业公章)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真实、及时公示企业信息,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虚作假。

二、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登记、合法经营,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查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自觉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企业公章)

 

 

 


附件4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适用

信用

修复

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核查情况

 

       日(公章)

核查意见

                                                

(分管负责人签字)

       日(公章)

备注

 

注:核查意见主要包括:符合信用修复情形,建议移出名单;不符合信用修复情形,建议不予移出名单;发现涉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建议不予移出名单等。


附件5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适用

信用

修复

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初审意见

 

     日(签字)

审批意见

                                                  日(签字)

备注

 

注:初审意见主要包括:符合信用修复情形,拟移出名单;不符合信用修复情形,拟不予移出名单;发现涉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拟不予移出名单等。

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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