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决策背景
2020年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354号),4月16日安徽省印发《安徽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申请、核准和使用提出了新要求,更换了原有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识和图案,增加了企业信用代码,并要求所有用标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后全部用新的专用标志,旧标志不得在市场流通。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4、《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加强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力度,规范霍山石斛市场秩序,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新要求,特对《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24日修订,已不适应当前石斛产业的发展,亟需对现行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县市场监管局于今年8月份起草了《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先后征求了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农业农村局、科技经信局等12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单位意见,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强于10月27日主持召开了由县市场监管局、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石斛协会等负责人参加的《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讨论会。
征求意见稿讨论会会后经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平竞争审查和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在吸纳了部分单位建议和意见后形成了《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霍山石斛市场秩序,适应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新要求。
五、主要任务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共由四章,二十条组成。
第一章总则由第一条至第五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专用标志使用由第六条至第十条构成,主要明确了霍山石斛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营业执照、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保护和监督由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构成,明确了专用标志的标示方式;依据法律法规注销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的六种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者将受到处罚的六种情形。
第四章附则由第十九条构成至第二十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创新举措
无。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的印制数量实行与生产者基地面积和产量相匹配的方式管理。县中药产业发展中心负责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量的核准、印制、发放工作并建立台账。
生产者应加强质量管理,产品应符合霍山石斛质量技术标准,建立生产台账、产品检验台账、销售台账,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
(二)擅自使用、伪造霍山石斛名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霍山石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导致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霍山石斛的;
(五)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