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霍山县内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根据《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县局委托各监管所负责本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各监管所按照监管区域划分,负责本监管区域食品小作坊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县局负责全县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决定工作。
第二章 优化准入服务细则
第四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五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各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拟生产的食品品种;
3.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二)不需直接提供的材料
4.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由各监管所负责获取);
5.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所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6.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由核查组现场核查获取;
7.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由核查组现场核查获取;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和决定环节。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和材料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予登记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现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3.办结和送达环节。工作人员出具《准予决定书》,制作《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到辖区监管所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人选择挂号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应告知工作人员。
4.决定公开。作出决定后,应在官方网站公开许可结果。
第三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七条 加强审管衔接
1.履行“双告知”信息的认领告知职责。各监管所自推送企业登记信息起每个工作日内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双告知”信息,认领需要办证监管的对象。
2.履行“双告知”信息的核查反馈。各监管所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收到认领的监管对象信息后,对需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企业,实地核查是否无证经营,并做好核查反馈工作。
3.履行办理行政许可录入反馈职责。各监管所办结食品小作坊登记7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反馈。
第八条 加强事中监管。各监管所在2个月内对从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认领有需要办证的事项,全覆盖现场核查是否无证经营。对发现涉嫌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依据《国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加强事后监管。各监管所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后1个月内对于已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企业落实监督检查职责。
(一)监督检查内容。对小作坊登记事项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同时,按照风险分级管理的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部门联合检查等。
(三)监督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采取查验、询问、抽检等检查方式,并按照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在生产加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食品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被检查单位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检查问题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对主要负责人可以进行责任约谈。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内录入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各监管所应当及时认领、移交、反馈、录入“双告知”有关信息,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县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抽查职责,县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