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备案管理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食品安全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霍山县内申领《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安徽省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及后续监管,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监管所按照监管行政区域划分,负责本监管区域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工作,并组织对其进行监管。
第二章 优化备案服务细则
第四条 (一)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2.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3.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4.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5.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6.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8.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9.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10.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11.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1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13.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二)食品摊贩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2.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3.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4.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5.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6.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7.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8. 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条 (一)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辖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 申请人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2.不需直接提供的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由各监管所负责获取);
(5)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所满足在线获取条件后,可不提供);
(5)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由核查组现场核查获取;
(7)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由核查组现场核查获取;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由核查组现场核查获取);
(二)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所在辖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不需直接提供的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已核发营业执照的,不需提供);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由核查组现场核查获取。
第六条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流程:
1.受理环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2.审查和决定环节。在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申请手续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签订《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或《安徽省食品摊贩承诺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现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3.办结和送达环节。工作人员出具《准予决定书》,制作《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人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电话或短信通知,携带有效证明领取;申请人选择挂号或快递寄送服务的,在收到《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后应告知工作人员。
4.决定公开。各监管所作出决定后,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备案结果。
第三章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七条 加强事中监管。各监管所在收到登记信息后60天内实地检查需要备案的事项,未备案的要指导督促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八条 加强事后监管。各监管所承担日常监管职责,对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等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测以及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等工作。
(一)监督管理内容
1.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2.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3.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5.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二)监督检查方式。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部门联合检查等。
(三)监督检查程序。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采取查验、询问、抽检等检查方式,并按照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现场核查表要求,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综合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进入小餐饮、食品摊贩等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被检查单位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检查问题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责令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对主要负责人可以进行责任约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实施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布。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时,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各监管所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