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权力类型 |
1 |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等或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 |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 |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 |
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 |
实施招标的工程,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与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 |
擅自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直销企业未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或者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直销企业违法支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退货、换货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组织、策划、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予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销售者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销售者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仍然用于经营性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为无证明文件的印制者承印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经销《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禁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擅自从事出版、音像、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后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或者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违法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违法发布有《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广告主发布的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引证内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处罚;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广告主、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发布酒类广告的;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等行为的处罚以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58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标志;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违反标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违反标准发布兽药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行为的处罚;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证照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洗染业经营者未登记注册、不规范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的有关无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接受其委托;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或者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在市场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在市场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网络交易中有关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未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未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网络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网络非法技术攻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中投标人、中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文件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行为的处罚”改为“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广告中语言文字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违规使用企业名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擅自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责令合伙企业限期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合伙企业拒不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3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4 |
私营企业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5 |
被吊销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6 |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实施暂扣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7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8 |
违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9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被吊销相关许可证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0 |
对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1 |
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2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3 |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4 |
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5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6 |
不按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销售的林木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将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7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8 |
对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给予或者收受贿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9 |
为无证照或被吊销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 |
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1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2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3 |
倒卖及销售假冒伪劣、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4 |
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加工盐,销售土盐、硝盐,销售以工业废渣、废液加工的盐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5 |
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6 |
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7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8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9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畜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0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1 |
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或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2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3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4 |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5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6 |
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7 |
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8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9 |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0 |
对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1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2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3 |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4 |
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5 |
军服承制企业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6 |
军服承制企业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7 |
军服承制企业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8 |
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9 |
对经营者实施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0 |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情节严重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1 |
广告经营者制订广告收费标准后,未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2 |
没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且未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擅自从事户外广告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3 |
公司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4 |
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5 |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6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7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8 |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9 |
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的便利,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泄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损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0 |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1 |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2 |
被吊销音像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3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4 |
被吊销电影摄制、发行、放映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5 |
被吊销有关文物经营、拍卖等许可证,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6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7 |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9 |
企业未经过资格认定而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0 |
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相应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1 |
对未经核准从事皮棉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2 |
棉花收购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性宣传;棉花销售企业与交售者有收购合同或协议而拒收或限收棉花;签订棉花销售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3 |
对棉花销售企业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4 |
棉花交易市场及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5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封、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6 |
鲜茧收购经营者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7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8 |
对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未经省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9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0 |
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用于出口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没有交由中国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其余品种没有交由产地县药材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没有实行实行限量出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1 |
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2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3 |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4 |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5 |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6 |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7 |
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8 |
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9 |
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0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1 |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2 |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3 |
猎捕、收购、运输和销售农作物害虫天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4 |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5 |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6 |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7 |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8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9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0 |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1 |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2 |
违反规定向学校或者学生推销报刊、书籍、音像制品、学习资料、练习册和其他商品或者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3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4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5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6 |
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食品等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7 |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8 |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9 |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0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1 |
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销售、不召回、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2 |
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3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4 |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5 |
食品经营者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无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6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7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8 |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9 |
生产者将其他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
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及进行生产管理记录的;未按规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0 |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1 |
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2 |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或者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未取得健康证就工作的;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或者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未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3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现安全隐患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4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管理、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5 |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6 |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7 |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8 |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9 |
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的;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 |
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1 |
餐饮服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2 |
餐饮服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3 |
食品经营者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资质;未按规定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食品销售记录;未按规定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未按规定贮存、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4 |
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5 |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6 |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7 |
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8 |
对食品标识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文字或者图案不尊重民族习俗,带有歧视性描述的;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处罚 |
行政处罚 |
239 |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0 |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1 |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2 |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3 |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4 |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5 |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6 |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7 |
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8 |
化妆品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拒绝卫生监督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9 |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具有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0 |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1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范围品种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2 |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3 |
使用单位以义诊、义卖、试用、零售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4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5 |
医疗机构配制假药、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6 |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7 |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8 |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0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1 |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2 |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经营企业违规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3 |
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进口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4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5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6 |
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无真实完整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7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8 |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9 |
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0 |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1 |
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2 |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3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4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5 |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6 |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7 |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8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9 |
对相关企业、单位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0 |
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1 |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2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3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4 |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5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6 |
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7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8 |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9 |
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0 |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1 |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2 |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3 |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4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5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6 |
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7 |
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8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进行管理及其对销售行为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99 |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或者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0 |
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1 |
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2 |
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还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3 |
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4 |
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5 |
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6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7 |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8 |
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09 |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不符合规定;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0 |
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1 |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2 |
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召回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处理、销毁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3 |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4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5 |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6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7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8 |
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19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0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1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2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3 |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4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5 |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后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6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7 |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的;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8 |
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29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0 |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1 |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2 |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3 |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4 |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的;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
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有关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5 |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为未经许可的企业或者机构交易未经审批的药品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6 |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7 |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8 |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未经审批同意或者超出审批同意范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39 |
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未索取、查验、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的;购进药品或医疗器械未验收,或者没有验收记录,以及验收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资质证件未按规定查验的;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未建立植入人体医疗器械质量跟踪使用记录的;对设备类医疗器械未建立设备档案、未定期养护校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0 |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1 |
使用单位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出售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2 |
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医疗器械、超出适用范围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3 |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4 |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不合格药包材;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5 |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6 |
使用单位将其研制的医疗器械对外出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7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8 |
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49 |
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0 |
未办理代码登记或者代码证书换领、补发手续以及未按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未在终止前30日内持有关证明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处罚 |
行政处罚 |
351 |
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2 |
组织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3 |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4 |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5 |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6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7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8 |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59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0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1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2 |
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3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4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5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6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7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8 |
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69 |
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0 |
计量检定人员伪造数据、报告、证书,违反计量检定规程、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1 |
未按规定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2 |
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4 |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5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6 |
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7 |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8 |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79 |
销售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0 |
经销禁止销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1 |
违规使用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2 |
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未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3 |
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4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5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以及未经授权单位,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6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7 |
未经批准,进口、销售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8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而销售或交付用户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89 |
销售时没有产品合格证或没有使用制造许可证标志或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0 |
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1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2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3 |
集市主办者未遵守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4 |
集市经营者违反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5 |
对定量包装商品出现计量偏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6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7 |
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8 |
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399 |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0 |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1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有关授权规定,或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2 |
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进口或者销售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和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3 |
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4 |
无证明文件印制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5 |
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6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发生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或变更的;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8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0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0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1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2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4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5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6 |
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7 |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8 |
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19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0 |
生产者接到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缺陷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缺陷调查的;拒绝配合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未及时将缺陷调查结果报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1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2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儿童玩具缺陷等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未实施主动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3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主动将召回计划提交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在接到国家质检总局责令召回通告5个工作日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4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或者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以及未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5 |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召回报告或者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6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7 |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8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29 |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0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1 |
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2 |
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3 |
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4 |
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5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6 |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7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8 |
违反企业监督抽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39 |
检验机构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0 |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1 |
检验机构违规抽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2 |
检验机构违规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3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4 |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5 |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或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以及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6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认证机构或从事认证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7 |
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或者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者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8 |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49 |
认证机构(含有关检查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0 |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1 |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2 |
食品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或者擅自增加检验项目、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食品检验活动以及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6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7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8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5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0 |
气瓶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和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1 |
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2 |
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3 |
气瓶监检机构未对气瓶实施逐只监检或监检项目不全或者未监检而出具虚假监检报告,以及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4 |
制造企业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或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 ,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及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5 |
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6 |
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7 |
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69 |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0 |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1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2 |
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3 |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4 |
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5 |
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6 |
生产、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翻新的报废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7 |
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通过改变锅炉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等方式将常压锅炉改装成承压锅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8 |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79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0 |
违反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1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2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3 |
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4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5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6 |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7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8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89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0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1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2 |
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或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3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4 |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5 |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499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0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1 |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制造单位不委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2 |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3 |
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旧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4 |
违反规定承租使用不符合要求起重机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5 |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未能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6 |
设备监理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营业的,超越批准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7 |
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8 |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09 |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0 |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1 |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2 |
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以及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3 |
防伪技术产品的经营者、使用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4 |
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5 |
未附有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及随车物品清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6 |
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的;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未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7 |
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修理记录内容不全,不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8 |
修理者未按规定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因缺少零部件,导致修理工作的不能正常进行,而延误修理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19 |
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0 |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未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未开展现场修理服务,不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1 |
对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2 |
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3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4 |
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5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6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7 |
违法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8 |
违反发送广告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29 |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0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1 |
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2 |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3 |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逾期未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4 |
营业执照正本未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5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6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7 |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8 |
伤造、涂改、出租、转让、承租、受让个人独资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39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 分支机构隶属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0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2 |
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3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4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5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放在企业醒目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取得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7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 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8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或批发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49 |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销售食盐、非食用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0 |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1 |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2 |
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3 |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4 |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5 |
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6 |
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7 |
对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8 |
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9 |
对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60 |
在缺碘地区的食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