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霍市监处罚〔2021〕157号 | 霍山县宝康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野生葛粉案 | 霍山县宝康食品厂 | 营业执照: 91341525L35537855N |
杨奉均 | 霍山县宝康食品厂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9.15、2021.2.06“皖康”牌野生葛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 该厂生产不合格野生葛粉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我局决定对你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4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8600.4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14日 | |
2 | 霍市监罚〔2021〕196号 | 六安大川电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案 | 六安大川电机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00MA2MUR307G | 王金枝 | 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关于交办函,该(单位)生产销售的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不合格。 | 该公司生产不合格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E3-100L1-4 2.2kw)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高效率三相异步电动机(型号:YE3-100L1-4 2.2kw);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3、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3258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6日 | |
3 | 霍市监罚〔2021〕193号 | 花昌龙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花昌龙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NHR18XT |
接群众投诉举报称花昌龙销售的“六神”花露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六神”花露水7瓶,以上“六神”花露水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 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神”系列花露水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牌系列花露水7瓶;2、处以罚款2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8日 | ||
4 | 霍市监罚〔2021〕194号 | 罗时召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罗时召 | 营业执照: 992341525MA2QGB6N8W |
接群众投诉举报称罗时召经营部销售的“六神”牌系列花露水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店涉嫌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神”牌花露水现场存7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神”牌驱蚊花露水现场存12瓶,以上产品经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 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六神”系列花露水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牌系列花露水19瓶;2、处以罚款2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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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市监 处罚〔2021〕206号 | 彭良贵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彭良贵 | 当事人在霍山县磨子潭镇白水畈村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39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100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5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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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市监罚〔2021〕222号 | 王兵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案 | 王兵 | 未在经营场所悬挂摆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 该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元整。 | 当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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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霍市监处罚〔2021〕197号 | 霍山县谷吉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霍山县谷吉商店 |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8 | |||
8 | 霍市监处罚〔2021〕195号 | 霍山县昭明家庭农场虚假宣传案 | 霍山县昭明家庭农场 | 92341525MA2QGXDA64 | 储召明 | 当事人在网页上虚假宣传其产品有“滋养阴津、强筋降脂、降低血糖…..”功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16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 | |
9 | (霍市监处罚〔 2021〕244号 | 霍山县杨克传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霍山县杨克传超市 | 92341525MA2WCKY816 | 杨克传 | 2021年11月3日,我局收到霍山县烟草专卖局的案件移送函,对杨克传违规销售卷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发现杨克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处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贰仟零玖拾元。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8日 | |
10 | (霍)市监 处罚〔2021〕230号 | 霍山县狮苑酒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狮苑酒店 | 92341525MA2TWP6U3B | 黄先明 | 当事人黄先明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16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 | |
11 | 霍市监 处罚〔2021〕229号 | 霍山县宏忠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宏忠饭店 | 92341525MA2TTE0DXT | 当事人许家宏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16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 | ||
12 | 霍市监 处罚〔2021〕228号 | 霍山县何平农家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何平农家乐 | 92341525MA2UAAGH0R | 何平 | 当事人何平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处罚。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16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 | |
13 | 霍市监 处罚〔2021〕227号 | 霍山县洪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霍山县洪峰石斛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325476226N | 李传超 |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60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16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6日 | |
14 | (霍)市监处罚〔2021〕236号 | 霍山县鼎峰农庄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熊德生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NL2351D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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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市监处罚〔2021〕235号 | 霍山县九仙别院特产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曾希球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THQ051E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8日 | |||
16 | 霍市监处罚〔2021〕182号 | 安徽省抱儿钟秀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 安徽省抱儿钟秀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55016398XL | 文亮 | 根据省抽检结果公示,该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不符合GB2763-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2、没收不合格产品13盒;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7日 | |
17 | 霍)市监处罚〔2021〕255号 | 霍山县靓点精剪坊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孙晓武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NMU6R2J | 销售过期化妆品 |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8日 | ||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23瓶; | ||||||||||
2.罚款1000元。 | ||||||||||
18 | 霍)市监处罚〔2021〕256号 | 霍山县曹长江大酒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曹斌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NE7LT8Y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8日 | |||
19 | 霍市监处罚〔2021〕171号 | 霍山县大军餐厅未明码标价案 | 霍山县大军餐厅 | 2021年8月19日,接投诉,霍山县大军餐厅未明码标价,我局核查发现情况属实,遂立案查处。 | 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11月19日 | ||||||||||
20 | 霍市监处罚〔2021〕242号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销售不合格芹菜案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W20AC25 | 王华东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销售的芹菜经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级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查,“毒死蜱”项目不符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店销售不合格芹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我局决定对你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09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9日 | |
21 | 霍市监处罚〔2021〕237号 | 蒋琴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蒋琴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RQ62G79 | 销售过期化妆品 | 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七瓶;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8日 | ||
22 | 霍市监处罚【2021】183号 | 徐霞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 徐霞 |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1】条第一款,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五千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9 | |||
23 | 霍市监处罚【2021】234号 | 霍山县佛子岭传和农家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佛子岭传和农家乐 | 张传和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7 | |||
24 | 霍市监处罚【2021】190号 | 霍山县黑石渡应茂百货商店未明码标价案 | 霍山县黑石渡应茂百货商店 | 杜应茂 | 未明码标价经营商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3】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9 | ||
25 | 霍市监处罚【2021】232号 | 霍山县落儿岭新生活美容会所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 霍山县落儿岭新生活美容会所 | 朱玲 |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现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过期化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3 | ||
26 | 霍市监处罚【2021】261号 | 霍山县余老二饭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余老二饭店 | 余玉海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3 | |||
27 | 霍市监处罚【2021】205号 | 李荣山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案 | 李荣山 | 李荣山 |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1】条第一款,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8 | ||
28 | 霍市监处罚【2021】202号 | 霍山县佛子岭厚明百货店未明码标价案 | 霍山县佛子岭厚明百货店 | 张厚明 | 未明码标价经营商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73】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8 | ||
29 | 霍市监处罚【2021】231号 | 霍山县黑石渡天下一佳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 霍山县黑石渡天下一佳超市 | 王先军 |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依据《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7 | ||
30 | 霍市监处罚〔2021〕210号 | 霍山县村味农庄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村味农庄 | 92341525MA2QGPPN71 | 杨奉琴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1 | |
31 | 霍市监处罚【2021】191号 | 霍山县淠源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霍山县淠源堂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刘大生 | 虚假宣传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5】条第3款第一项,现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广告宣传并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两千五百五十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9 | ||
32 | 霍市监处罚〔2021〕199号 | 霍山粽乡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霍山粽乡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0HDE0B | 叶广东 | 发布虚假广告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计玖仟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4 | |
33 | 霍市监处罚【2021】262号 | 霍山县梅军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案 | 霍山县梅军百货店 | 梅军 | 经营超过保质期化妆品 |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现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过期化妆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化妆品;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限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3 | ||
34 | 霍市监处罚〔2021〕198号 | 霍山浩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 霍山浩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RNCWK09 | 程登山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并罚没款计人民币5096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5 | |
35 | 霍市监处罚【2021】260号 | 霍山县黄必谋超市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黄必谋超市 | 黄必谋 | 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3 | |||
36 | 霍市监处罚〔2021〕275号 | 韦宗琼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案 | 韦宗琼 | 92341525MA2QG95R9Y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2470元。合并计罚没款254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6 | ||
37 | (霍)市监 处罚〔2021〕207号 | 霍山双馨大药房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进药品案 | 霍山双馨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KQG60Y | 方凰 | 2021年9月15日,市局在药品、医疗机构“飞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方凰经营的大药房内有藤黄健骨丸20盒,心可舒丸28盒,鹿茸口服液30盒,龟鹿二仙膏2盒,均未发现进货票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药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9元,合计10179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22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2日 | |
38 | (霍)市监 处罚〔2021〕189号 | 霍山县太平畈乡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案 | 霍山县太平畈乡卫生院 | 79070466934152512C2201 | 黎少春 | 2021年9月15日,市局在药品、医疗机构进行“飞行检查”,经查,该卫生院护士站药柜内“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维生素B6注射液”、“注射用头孢他啶”已过有效期。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过期药品;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主动履行,2021年11月29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2日 | |
39 | 霍市监处罚【2021】267号 | 霍山县大化坪金鸡山开源茶厂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案 | 朱鹏程 | 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 | 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二节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裁量基准第【16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四千元以下罚款:“(一)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下的”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 | |||
40 | 霍市监处罚〔2021〕264号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霍山县好食汇快餐店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11月29日 | ||||||||||
41 | 霍市监处罚〔2021〕265号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霍山县忘不了酸菜鱼馆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11月29日 | ||||||||||
42 | 霍市监处罚〔2021〕225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金口福土菜馆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11月29日 | ||||||||||
43 | 霍市监处罚〔2021〕263号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霍山县百味焖锅餐馆 |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021年11月29日 | ||||||||||
44 | 霍市监处罚〔2021〕178号 | 安徽霍斛之尊中药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 安徽霍斛之尊中药材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MA2W7H4H9J | 李家源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我局调查处理该单位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查明,该单位于2020年8月申请注册了的微信公众号,并利用此公众号进行霍山石斛(铁皮石斛、石斛花)销售宣传时,使用了“铁皮石斛被称为滋阴之王,能构滋阴生津等大量明示或暗示霍山石斛(铁皮石斛、石斛花)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 | 该单位宣传销售霍山石斛(铁皮石斛、石斛花)时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综合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罚款10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2日 | |
45 | 霍市监处罚〔2021〕211号 | 霍山县润泉绿色商行销售不合格六安瓜片茶案 | 霍山县润泉绿色产品商行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RFKAB5KW | 黄兰玉 | 该(单位)销售的六安瓜片茶(生产日期:2021年04月30日)经抽样检验,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0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单位)销售不合格六安瓜片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5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22日 | |
46 | 霍市监处罚〔2021〕271号 | 霍山县文武百货店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案 | 霍山县文武百货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600142507 | 吴文彬 |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店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 | 该店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 | |
47 | 霍市监处罚〔2021〕274号 | 霍山县稻香火锅店经营使用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案 | 霍山县稻香火锅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QFXNQ5T | 杨强 | 2021年11月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火锅店经营使用的金安福一级大豆油为转基因食用油,该火锅店未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 该火锅店经营使用转基因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火锅店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 | |
48 | 霍市监处罚〔2021〕272号 | 霍山县牵肠挂肚火锅店经营使用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显著标示案 | 霍山县牵肠挂肚火锅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WW7NW1J | 王军 | 2021年11月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元宝牌大豆油为转基因食用油,该火锅店未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 该火锅店经营使用转基因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该火锅店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 | |
49 | 霍市监处罚〔2021〕273号 | 霍山县好客隆便利店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案 | 霍山县好客隆便利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TU4570N | 潘显锋 | 2021年11月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便利店经营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 | 该店销售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日 | |
50 | 霍市监处罚〔2021〕266号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霍山县洛阳河吴中振商店 | 2021年11月3日,接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根据《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移交至本局调查处理。本局于11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属于无证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369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13 | |||
51 | ( 霍)市监处罚〔 2021〕286号 |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霍山三尖铺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霍山三尖铺店 | 91341525MA2MQW9B7K | 高茜 | 2021年11月25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六安市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霍山三尖铺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的吲达帕胺片(国药准字H41023075)。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吲达帕胺片(国药准字H41023075),其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警告处罚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6日 | |
52 | 霍市监处罚〔2022〕4号 | 霍山小杨百货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小杨百货超市 | 营业执照:92341325MA2NB5T18 | 方德楼 |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超市经营的酒水销售专柜上摆放有特殊食品(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劲酒),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该超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5日 | |
53 | 霍市监处罚〔2022〕5号 | 霍山县鲜品汇超市淠河新区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鲜品汇超市淠河新村店 | 营业执照:92341325MA8NGEKX5A | 胡国伟 |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店经营的特殊食品(中国劲酒、东鹏特饮功能饮料)与普通食品混放进行销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于该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5日 | |
54 | 霍市监处罚〔2021〕295号 | 霍山县小宝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小宝超市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RP9YA4N | 舒启宝 |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经营的酒水销售专柜上摆放有特殊食品(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劲酒),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由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 | |
55 | 霍市监罚〔2021〕296号 | 霍山县双娇便利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双娇便利店 | 营业执照:92341325MA2NW6Y25T | 李娇 | 2021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便利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便利店经营的酒水销售专柜上摆放有特殊食品(劲牌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国劲酒),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进行销售。 | 该超市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由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 | |
56 | 霍市监 处罚〔2021〕204号 | 霍山县饭米粒酒家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饭米粒酒家 | 彭光来 | 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 | 主动履行,2021年12月31日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