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2〕70号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霍山县大川便利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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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接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根据《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移交至本局调查处理。本局于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被查经营场所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无证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人民币1672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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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市监处罚〔2022〕74号 |
霍山精奕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霍山精奕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MA2U4YT4X4 |
金刚 |
2022年2月15日,本局接到举报称霍山精奕堂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舒城小兰花茶叶虚假宣传“特级”。 |
当事人为了网店产品能吸引顾客对商品的质量作虚假宣传,以“特级”字样宣传网店销售的舒城小兰花,误导了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该广告相关费用共1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广告制作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93】条中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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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霍市监处罚〔2022〕80号 |
霍山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排烟道案 |
霍山华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322816168L |
陈凯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烟道”产品进行市级监督抽查,该产品经六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耐软物撞击。 |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烟道”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63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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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霍市监处罚〔2022〕83号 |
霍山县斛源堂石斛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霍山县斛源堂石斛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N1T516H |
万中政 |
当事人在网页上发布有关石斛产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第【293】条第四款第(1)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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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霍市监处罚〔2022〕87号 |
霍山县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霍山县生命世纪华联超市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N5EY38W |
谢丽伟 |
2021年12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霍山县生命世纪华联超市销售的电热水袋进行抽检,产品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
当事人销售的电热水袋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热水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0】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90元;二、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三盒;三、罚款1890元;合并罚没款238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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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霍市监处罚〔2022〕89号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霍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
91341500774995793G |
刘永涛 |
2022年3月2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山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22703米的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3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部分压力管道2020年8月份检验到期之后一直未检仍在使用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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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霍市监处罚〔2022〕90号 |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
霍山县鑫瑞燃气有限公司 |
9134152569109085XL |
汪元春 |
2022年3月8日,根据霍山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县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对霍山县南岳农家院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扫液化石油气钢瓶上的条码,发现气瓶条码为3013018778的钢瓶,末次充装日期为2021年12月22日,钢瓶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气瓶条码为3013008664的钢瓶,末次充装日期为2022年1月23日,钢瓶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6月,充装单位均为霍山县鑫瑞燃气有限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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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霍市监处罚〔2022〕94号 |
霍山县益品源土特产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用农产品案 |
霍山县益品源土特产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WUG7F4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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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茶叶是从农户收购的毛茶,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内容。 |
当事人生产的茶叶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内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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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霍市监处罚〔2022〕95号 |
霍山县山村千百味土特产经营部未取得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
霍山县山村千百味土特产经营部 |
92341525MA2WN79L38 |
谢云 |
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的转办,投诉举报反映霍山县山村千百味土特产经营部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违法无证生产猪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31条第一项规定和第三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玖元捌角、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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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霍市监处罚〔2022〕96号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霍山县万明商店 |
92341525MA2QGPY7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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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3日,接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3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被查经营场所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属无证经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972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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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霍市监处罚〔2022〕103号 |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标注食品产地案 |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MA2MTUYB73 |
叶广东 |
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巡查要求,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蛋黄肉粽”标注生产厂家:嘉兴恒元斋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嘉兴秀湖区油库港菱坊路318号,产地:浙江嘉兴,规格125克×4/袋。该批产品共生产500袋,现场无法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及委托方相关资质材料。你公司在产品标签中标注产地为“浙江嘉兴”,未标注实际产地。 |
该公司虚假标注食品产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虚假标注食品产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54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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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霍市监处罚〔2022〕107号 |
霍山县天天超市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霍山县天天超市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QHBW6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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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铺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干红枣切片”的食品,该产品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说明。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2】(三)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9】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5袋;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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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霍市监处罚〔2022〕108号 |
安徽脆江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安徽脆江南食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MA2WWJL85H |
万
宇 |
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相关线索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蒿子锅巴、粑粑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50元;2.并处5000元罚款。合计罚没款6450。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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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霍市监处罚〔2022〕109号 |
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6808062420 |
王哲 |
2022年04月06日收到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霍山品尚多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香蕉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香蕉,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6.79元;3、处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合计2026.79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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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霍市监处罚〔2022〕114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幸源酒店 |
92341525MA2W711R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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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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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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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霍市监处罚〔2022〕115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原味居酒楼 |
92341525MA2QD0FY9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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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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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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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霍市监处罚〔2022〕116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鸿福酒楼 |
92341525MA2WRNBP4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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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9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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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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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霍市监处罚〔2022〕117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俞记私房菜二店 |
92341525MA2TJKJW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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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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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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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霍市监处罚〔2022〕118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光耀小吃店 |
92341525MA2TJKJW8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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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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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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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霍市监处罚〔2022〕119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梁园土菜 |
92341525MA2RFGF30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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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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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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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霍市监处罚〔2022〕120号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霍山县迪口小吃部 |
92341525MA2RWGTU3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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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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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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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霍市监处罚〔2022〕121号 |
霍山县大化坪镇白莲崖村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案 |
霍山县大化坪镇白莲崖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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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山县大化坪镇白莲崖村卫生室有五批次过期药品,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构成了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药品;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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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霍市处监罚〔
2022〕127号 |
霍山县下符桥张记贸易货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下符桥张记贸易货栈 |
92341525MA2T6R812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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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川南”牌下饭牛肉酱标注生产日期2020-09-18,保质期18个月,尚有3瓶未售出,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137条,决定给予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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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霍市监处罚〔2022〕131号 |
安徽香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海苔锅巴案 |
安徽香蒿食品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91341525MA2RN9FB0H |
王胜舟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2022年3月11日,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依法对安徽中合大别山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脆梦香”牌180g/袋的海苔锅巴分别进行了抽检,其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同为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要求。 |
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0元整;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536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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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霍市监处罚〔2022〕132号 |
安排无健康证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聚缘阁土菜馆 |
92341525MA2QH33JX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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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霍山县聚缘阁土菜馆健康证件已过期,经营人健康证办理时间为2021年02月16日,有效期一年,到期日应为2022年02月15日。当事人在健康证到期后未重新办理,视为无健康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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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霍市监处罚〔2022〕133号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涉嫌销售过期食品案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御兰苑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W20AC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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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局受理当事人被投诉售卖过期食品 |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罚款5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19.8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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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霍市监处罚〔2022〕135号 |
霍山县忠粮百货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蛋糕卷”案 |
霍山县忠粮百货店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QH696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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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蛋糕卷,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蛋糕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5000元整;上述罚没款合计5012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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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霍市监处罚〔
2022〕138号 |
霍山县但家庙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
霍山县但家庙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4MFC2N |
黎秀平 |
2022年5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山县但家庙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阿昔洛韦乳膏和金嗓子喉片未按规定进行记录。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给予警告处罚。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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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霍市监处罚〔2022〕141号 |
霍山县乐富强投资有限公司涉嫌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案 |
霍山县乐富强投资有限公司 |
91341525075612925D |
刘士强 |
根据本局于2022年2月28日至2022年3月2日受理多份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该公司所售文宸悦府小区一楼商品房院落与宣传不实。 |
该公司在文宸悦府小区销售过程中,将公共绿地部分装修成封闭院落与一层商品房一起作为样板房对外展示,利用置业顾问(销售人员)口头介绍一层有院落等描述性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五十万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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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市监处罚〔2022〕145号 |
霍山县霍金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霍山县霍金超市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P0ACJ2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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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表明身份后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品名为“银鹭冰糖百合银耳”的八宝粥内外包装不一致。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2】(三)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139】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7箱;2.没收违法所得102元;3.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102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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