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39号 |
未明码标价案 |
霍山县道路交通事故施救中心 |
92341525MA2TF8676Y |
|
未明码标价 |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
|
2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42号 |
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过期食品案 |
霍山小斛仙商贸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UY29Y40 |
徐悦 |
经营无生产日期食品、过期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风味酱菜2盒、无生产日期的米斛热干面1盒、无生产日期的野生葛粉4袋;并处罚款55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
|
3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50号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霍山县薇歌诗养生馆 |
92341525MA2RTKL447 |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1盒;并处罚款1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
|
4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60号 |
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
霍山禾贝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91340111MA2UFAK98T |
徐杰 |
经营混有异物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并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
|
5 |
霍市监处罚〔2022〕161号 |
霍山县新元超市高山铺加盟店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
霍山县新元超市高山铺加盟店 |
92341525MA2QGXYY69 |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一瓶隆力奇牌蛇胆焗油洗发水,一瓶迪精化亮发素喷雾,共计两瓶;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 |
|
6 |
霍市监处罚〔2022〕162号 |
王应权无照经营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
王应权 |
|
|
无照经营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 |
该店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行为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已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08元,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人民币1600元整。罚没合计4008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2日 |
|
7 |
(霍)市监处罚〔2022〕163号 |
霍山中学校医务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霍山中学校医务室 |
医疗机构登记:PDY87906034152519D4001 |
|
医疗器械过期。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3.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4日 |
|
8 |
(霍)市监处罚〔2022〕165号 |
六安市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霍山十六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六安市平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霍山十六店 |
营业执照代码;91341525MA2RUUKWXC |
|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80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8日 |
|
9 |
霍市监处罚〔2022〕166号 |
叶其菊无证经营卷烟案 |
叶其菊 |
|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6176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2日 |
|
10 |
霍市监处罚〔2022〕167号 |
霍山森呼吸石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霍山米斛案 |
霍山森呼吸石斛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LGRH0XQ |
汪毓生 |
以铁皮石斛冒充“霍山米斛”进行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假霍山米斛1瓶,净含量300克;2、罚款135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 |
|
11 |
霍市监处罚〔2022〕168号 |
霍山县鹏霞石斛经营部销售以假充真霍山米斛案 |
霍山县鹏霞石斛经营部 |
92341525MA2WE6K503 |
|
以铁皮石斛冒充“霍山米斛”进行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假霍山米斛1袋,净含量550克; 2、罚款198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0日 |
|
12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70号 |
霍山县老涂肉摊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霍山县老涂肉摊 |
92341525MA2PH28H1H |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
|
13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71号 |
霍山县老蒋肉摊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
霍山县老蒋肉摊 |
92341525MA2NWQP734 |
|
经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5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
|
14 |
霍霍市监处罚〔2022〕172号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安徽栢馥食品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WX490J |
李玉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涉案产品240袋;并处罚款3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 |
|
15 |
霍市监处罚〔2022〕174号 |
徐成富无证经营卷烟案 |
徐成富 |
|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经营。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346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2日 |
|
16 |
霍市监处罚〔2022〕179号 |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绿谷生态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绿谷生态超市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NHWQ90A |
丁永华 |
该超市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超市销售不合格韭菜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超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停止销售不合格韭菜,追回已经销售的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39元;3、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53.39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0日 |
|
17 |
霍市监处罚〔2022〕183号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三板桥店涉嫌销售农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霍山县家乐多超市三板桥店 |
92341525MA2RJMDYX8 |
|
该超市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韭菜,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9.7元;3、处罚款2000元;上述罚没合计2019.7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3日 |
|
18 |
(霍)市监处罚〔2022〕184号 |
李允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李允富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QHC5L3L |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壹仟元整; 2.没收过期化妆品两瓶。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8日 |
|
19 |
霍市监处罚〔2022〕186号 |
霍山县郑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郑康超市 |
92341525MA2UJCRF93 |
郑勇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角;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
20 |
霍市监处罚〔2022〕187号 |
霍山下符桥电子商务服务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下符桥电子商务服务站 |
92341525MA2NEMANX8 |
彭卓娅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角;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
21 |
霍市监处罚〔2022〕196号 |
霍山县万宝连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万宝连百货商店 |
92341525MA2NREJP2M |
刘宗会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角陆分;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
22 |
霍市监处罚〔2022〕197号 |
霍山县惠惠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惠惠超市 |
92341525MA2P03T737 |
倪克霞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贰角壹分;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
23 |
霍市监处罚〔2022〕198号 |
霍山县峰林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峰林超市 |
92341525MA8NBMDC3C |
武平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较小,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伍角;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0日 |
|
24 |
霍市监处罚〔2022〕206号 |
霍山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霍山蒲公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34152533686673X6 |
储夕元 |
发布虚假广告。 |
当事人发布的“无糖”字样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虚假广告,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9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6日 |
|
25 |
霍市监处罚〔2022〕213号 |
霍山县与儿街镇世凤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霍山县与儿街镇世凤超市 |
92341525MA2NA4RK2W |
余世凤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么尚”牌艾姜沐浴露1瓶、“雨洁”牌去屑洗发露10袋;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5日 |
|
26 |
霍市监处罚〔2022〕210号 |
霍山县太阳乡云雾山庄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霍山县太阳乡云雾山庄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NB1GL8F |
|
2022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依法表明身份后对该店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材库内的食用油包装上无任何标签。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食用油两桶; 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1日 |
|
27 |
霍市监处罚〔2022〕218号 |
操金凤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操金凤 |
营业执照:92341525MA2NJF823B |
|
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铺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摆放有罐装“蜂蜜”,该产品外包装上无产品标签说明。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罐装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9】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3罐; 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1日 |
|
28 |
霍市监处罚〔2022〕73号 |
霍山县明珍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张燕茹 |
|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迎驾系列白酒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63660元罚款。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4日 |
|
29 |
(霍)市监处罚〔2022〕104号 |
霍山县国超文体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霍山县国超文体超市 |
|
周国超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 |
|
30 |
(霍)市监处罚〔2022〕105号 |
汪利琼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
汪利琼 |
|
|
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 |
主动履行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17日 |
|
31 |
霍市监处罚〔2022〕111号 |
经营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霍山县小刘蔬菜店 |
91341525L35537855N |
杨奉均 |
经营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9日 |
|
32 |
霍市监处罚〔2022〕136号 |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
安徽霍山县五福斋食品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MTUYB73 |
叶广东 |
发布虚假广告。 |
当事人发布的“无糖”字样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为虚假广告,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900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