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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文件)关于印发《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01-08 20:19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霍政办秘〔20232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8       

 

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山县内依法主动开展缺陷消费品召回的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

第三条  缺陷消费品召回激励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四条  对缺陷消费品召回企业给予激励措施:

(一)对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二)在加强质量培训交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三)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条  激励条件要求:

(一)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

(二)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

(三)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第六条  满足激励条件的缺陷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办理激励资助手续。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县市场监管局书面反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追回补助资金,且5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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