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霍山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叶登树
霍山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8日印发了《霍山县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激励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效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消费品缺陷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群众参与、社会关注”的召回管理格局,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霍山实际,制定《激励办法》。
二、制定意义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进一步加大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力度,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缺陷消费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三、起草过程
2022年9月26日-10月26日,通过霍山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向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函,11月30日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彭永平主持召开的由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集体讨论会,征得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不采纳0条,2022年12月12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四、工作目标
通过《激励办法》,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机制,推动企业主动开展缺陷消费品追溯和召回活动,及时消除消费品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品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五、内容解读
《激励办法》共由10条组成:
第1—3条明确了本办法出台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4条明确了激励措施。主动履行缺陷消费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企业,经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核定金额后,按照实际召回成本(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并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5条明确了激励条件。(一)生产企业获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确认缺陷存在时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分析结果,并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实施召回。(二)销售企业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时,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积极协助生产企业实施召回。(三)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和召回等工作,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第6—10条明确本办法奖励流程、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处理方式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