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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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淠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霍山淠西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WM255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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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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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2个印有“霍山石斛”字样的空塑料包装瓶及8个使用此塑料瓶盛放石斛及石斛花; 2.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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