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规范房地产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全县房地产广告相关市场经营主体作出如下行政提示。
一、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依规、诚信开展房地产广告活动。要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开展房地产商业广告活动时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四、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落实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在发布房地产广告前应具有或者提供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应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发布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六、房地产广告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广告含有不良导向内容的:
1.借严肃政治议题、政治事件及其他敏感事件等开展宣传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领导人讲话等开展宣传的;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
3.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
4.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挑战公序良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6.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8.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
9.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10.含有其他不良导向情形的。
(二)房地产广告含有虚假违法内容的:
1.房源信息不真实的;面积没有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宣传赠送面积、拓展面积,如将阳台、飘窗等标注为赠送面积的;
2.商业办公性质房地产广告出现明示或者暗示居住功能用语的;含有“买一层得两层”等引导消费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内容的;
3.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内容的;销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返本等内容的;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售后包租等内容的;
4.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清楚,比例不恰当的;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
5.虚标原价等对价格的表示不是实际销售价格的或未明示价格有效期限的;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6.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未在广告中标明或以其他方式误导宣传的;
7.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有或使用的基本单位不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等不真实、准确的;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的;使用建筑涉及效果图或者模型图照片,未在广告中标明的;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标明的;
8.涉及贷款服务,没有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
9.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极品”“顶级”“第一品牌”等用语的;
10.使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未表明引证内容出处或未明确表示引证内容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
11.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
12.含有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
13.含有其他虚假违法情形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1.为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发布广告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
2.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对于通过竞价排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广告”的;在新闻资讯、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视频等平台发布信息流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广告”的;其他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情形;
3.以编造“最新通知”“新政”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
4.广告活动中存在混淆、不正当有奖销售、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本提示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不适用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告诫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增强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如发现相关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