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261号 |
霍山徽衡老年公寓诊所涉嫌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霍山徽衡老年公寓诊所 |
营业执照: PDY00177634152517D3002 |
张守银 |
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药品医疗器械流通飞行检查的反馈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所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所使用的头孢拉定胶囊、布洛芬缓释胶囊、银杏叶片、速效救心丸、复方氨酚烷胺胶囊(快克)药品无法提供进货来源,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证。已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 |
该所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于你所属于初次违法购进药品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你所减轻处罚。本局现责令你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速效救心丸16瓶、银杏叶片1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0元整;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以5万元计算0.2倍罚款计人民币1万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61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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