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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3-12-07 11:55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处理决定书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

行政处理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理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1

皖六霍知法裁字〔2023〕003号

九仙尊霍山石斛股份有限公司诉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枫斗瓶”专利侵权纠纷案

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341525MA2T9E469U

程国芬

请求人九仙尊霍山石斛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枫斗瓶”专利(专利号:ZL201730000587.0)的专利权人,被请求人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霍山县企业。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枫斗瓶,认为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未经请求人许可,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九仙尊霍山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请求事项。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霍山县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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