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处理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处理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理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皖六霍知法裁字〔2023〕003号 |
九仙尊霍山石斛股份有限公司诉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枫斗瓶”专利侵权纠纷案 |
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1525MA2T9E469U |
程国芬 |
请求人九仙尊霍山石斛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枫斗瓶”专利(专利号:ZL201730000587.0)的专利权人,被请求人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霍山县企业。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枫斗瓶,认为其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未经请求人许可,其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霍山斛之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九仙尊霍山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请求事项。 |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霍山县知识产权局2023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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