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173号 |
霍山县衡山镇春之晶茶叶店涉嫌销售假冒霍山石斛案 |
霍山县衡山镇春之晶茶叶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NDT3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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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德旺 |
当事人销售“霍山石斛”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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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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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市监处罚〔2023〕174号 |
霍山县祥英石斛家庭农场涉嫌销售假冒霍山石斛案 |
霍山县祥英石斛家庭农场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F6C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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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月英 |
当事人销售“霍山石斛”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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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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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霍市监处罚〔2023〕175号 |
霍山县汪良茶厂涉嫌销售假冒霍山石斛案 |
霍山县汪良茶厂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XEW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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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军 |
当事人销售“霍山石斛”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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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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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霍市监处罚〔2023〕233号 |
霍山县康惠百货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
霍山县康惠百货经营部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Q4R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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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华 |
该部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现责令你部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迎驾贡酒”生态洞藏16白酒14瓶; 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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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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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霍市监处罚〔2023〕159号 |
霍山县华宸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
霍山县华宸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91341525065225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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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斌 |
1、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2、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与购房户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存在以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万元罚款。 2、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处一万元罚款。 以上1、2项罚款合计五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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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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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霍市监处罚〔2023〕235号 |
霍山县与儿街正友百货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与儿街正友百货店 |
92341525MA2QH81480 |
吴正友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永生”牌萧山萝卜干2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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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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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霍市监处罚〔2023〕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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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
霍山县小余粮油店 |
92341525MA2QH2N84K |
余宏成 |
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6元; 2、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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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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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霍市监处罚〔2023〕283号 |
霍山县包富便利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包富便利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LGWEQ7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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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美玲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你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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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霍市监处罚〔2023〕279号 |
霍山县后兴烟酒经营二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后兴烟酒经营二部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RN80U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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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志群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你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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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霍市监处罚〔2023〕282号 |
霍山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二店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万家福生活超市二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PFTN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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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你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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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霍市监处罚〔2023〕289号 |
霍山县北门饭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霍山县北门饭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TECJT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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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宏图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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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霍市监处罚〔2023〕290号 |
霍山县美菜院子饭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霍山县美菜院子饭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PTWUQ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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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启涛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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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霍市监处罚〔2023〕291号 |
霍山县香子土菜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
霍山县香子土菜馆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QE3YU1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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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琼 |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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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霍市监处罚〔2023〕267号 |
霍山县中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
霍山县中医院 |
营业执照: 1234142748627601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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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家东 |
1、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2个品种的过期医疗器械; 2、处7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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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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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霍市监处罚〔2023〕261号 |
霍山徽衡老年公寓诊所涉嫌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霍山徽衡老年公寓诊所 |
营业执照: PDY00177634152517D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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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银 |
1、该所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于你所属于初次违法购进药品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安徽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你所减轻处罚。本局现责令你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速效救心丸16瓶、银杏叶片1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0元整;3、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以5万元计算0.2倍罚款计人民币1万元整。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610元整。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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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霍市监处罚〔2023〕256号 |
六安大川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案 |
六安大川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91341500MA2MUR30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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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枝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三章第一节【64】3.(2)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五倍罚款,计7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合计罚没款7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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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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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霍市监处罚〔2023〕146号 |
霍山县大川便利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霍山县大川便利店 |
92341525MA8N0AAK7A |
孙正玉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1344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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