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3〕261号 | 霍山县后兴烟酒经营二部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县后兴烟酒经营二部 | 营业执照: PDY00177634152517D3002 |
张守银 | 1、该所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鉴于你店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进行了改正,我局决定对该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