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霍市监处罚〔2023〕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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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
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P1C7W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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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 |
2023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12315投诉举报办件,称在霍山县乐尔辉优选百货超市购买了一包圆粉丝,遭受超市“反向抹零”的多收价款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实际权益。执法人员随即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查看超市后台销售记录、现场随机称取涉事商品,发现当事人存在“反向抹零”的经营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该产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超市经理在现场接受检查并确认了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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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反向抹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付部分,并对当事人做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2、罚款1500元。合计罚没款150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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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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