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日,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霍山县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有规格为40.6%Vol,425mL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5,共52瓶。经初步核实,涉嫌销售假冒白酒,在报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涉案白酒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5日在霍山佳格粮油食品经营部购进涉案产品20件,规格为4瓶/件,进价为410元/件,销售价格为420元/件,总计货值8200元。已销售7件,剩余13件,共计52瓶,剩余货值为5460元。经核查该批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但是当事人提供了准确记录商品规格及供货商信息的进货票据,并说明供货商名称及信息,确实不知道该批古井贡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能够提供准确记录商品规格及供货商信息的进货票据,并得到供货方认可,是合法取得该批商品且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主观故意的违法案件,该局考虑其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予以不予处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提高企业规范从业的商标意识,对从业者具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也保护了相关商标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