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实现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相关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支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公务车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使用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
(二)严禁私用、私驾公务车辆。禁止将公务车辆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执法活动。
(三)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定点停放制度。除正常公务用车、值班应急外,停驶的车辆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所、队、室办公场所或县局停车场)。禁止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学校、医院、车站、住宅小区等敏感地段。
(四)事故处理。公务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管理人、局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报告,经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
二、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车辆安全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出行前认真检查车辆状态,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驾驶。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一)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在城区选定2家维修点,非城区监管所在驻地选定1家维修养护点,公务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查找故障原因,能自行排除且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自行排除;无法自行排除或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停驶车辆,向车辆负责人报告后到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修理厂维修。
(三)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报批表》,由车辆管理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办理,经车辆管理负责人、证明人、财务会计、局分管领导、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