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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3-21 15:48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实现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相关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支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基层单位执法执勤车辆主要用于辖区内的执法执勤活动,由县局统筹安排交付各基层执法单位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驾驶和维护。县局机关执法执勤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及各业务股室在辖区内开展的执法执勤活动。

(二)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使用执法执勤车辆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派车单须注明用途、路径及使用时间。

(三)严禁私用、私驾执法车辆。禁止将执法执勤车辆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执法活动。除正常执法执勤活动外,禁止将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学校、医院、车站、住宅小区等敏感地段。

(四)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定点停放制度正常工作时间,未外派公出的执法执勤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夜间和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应急车辆外其它车辆一律停驶,停驶的车辆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所、队、室办公场所或县局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将执法执勤车辆停放在集中停放点外,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车辆管理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五)事故处理。执法执勤车辆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管理人和审批人报告,经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

(六)故障处理。执法执勤车辆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查找故障原因,能自行排除且不影响安全行驶的自行排除;无法自行排除或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停驶车辆,向车辆负责人报告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二、驾驶员管理

(一)执法执勤车辆由指定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车辆安全规定,遵纪守法,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工作或值班值勤期间保证通讯畅通,处理紧急事务时须保持待命状态。

(二)严格执行车辆管理及派遣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驾驶。

(三)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出行前认真检查车辆状态,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一)车辆使用过程中,因技术事故(缺水、缺油等)和操作不当引起故障、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三)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报批表》,经车辆管理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负责人每季度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负责人统一办理,经车辆管理负责人、证明人、财务会计、局分管领导、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销。

(四)执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须就近维修的,应电话请示本单位负责人后到具有相应维修资质的修理厂维修。

(五)各基层单位执法执勤车辆维修保养发生的费用,单次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基层单位自行负责;超过2000元的,需向县局报告维修保养项目及预算,经批准后,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县局和基层单位各承担50%,维修时局办公室应派人到现场核查。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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