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114号 |
霍山县郑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郑菁商店 |
92341525MA2QGMT22F |
郑菁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双仔素牛筋1袋、玛利特原味美国青豆8袋;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001.5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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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霍市监处罚〔2024〕93号 |
霍山县日用杂品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
霍山县日用杂品公司 |
营业执照: 9134152561061485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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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贤华 |
由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市级专项监督抽查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新华地毯红”爆竹、“财源滚滚”烟花产品,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均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9】条规定,依法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本局现责令你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74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95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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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霍市监处罚〔2024〕101号 |
霍山县友兵超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友兵超市 |
92341525MA2N1QT457 |
王友兵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2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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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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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霍市监处罚〔2024〕150号 |
虞言霞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虞言霞 |
92341525MA2QG19J7E |
虞言霞 |
1.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合计罚没款1000元整;2.警告。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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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霍市监处罚〔2024〕149号 |
霍山县新元超市大沙埂加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县新元超市大沙埂加盟店 |
92341525MA2QGGEUXL |
张坤山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合计罚没款2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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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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