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187号 |
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和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霍山雅苑茶行(个体商户) |
92341525MADGK8T35J |
吴云凤 |
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和缺斤少两侵害消费者权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 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192.87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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