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156号 |
霍山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霍山一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341525MA8NMUQT7H |
陈秀云 |
当事人出售过期 洛神花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 10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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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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