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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相关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4-08-09 16:48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新《公司法》同步实施的还有《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公司法》和《规定》的实施,主要体现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规定》2024年7月1日前设立公司调整出资期限设置了为期3年的过渡期,具体而言: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此外,《规定》在遵循新《公司法》基本原则和要求前提下,对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作出例外安排,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2024年7月1日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对于股东增资的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

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后办理增资登记的,新增出资的认缴出资时间自增资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如该股东原认缴出资时间与新增资本的认缴出资时间不一致,申请人可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该股东多次出资的认缴出资额和认缴出资时间,并在《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分笔记载。

二、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可以作价出资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三、股东会开会和表决可以采取电子通信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等信息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具体事项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类监管。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对于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依法履行实缴义务,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新《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删除了原《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时的其他股东同意权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时也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转让未实际出资的股权需要对受让人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八、董事会或者董事承担催缴股东出资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九、股东拒不缴纳出资的,将丧失股东权利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由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十、“执行董事”的提法取消了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十一、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上述内容要在章程中予以记载。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产生方式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据此法条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经理。

十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放宽

《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章节,一个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十四、增加强制注销制度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十五、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十六、申请人使用个性化自定义章程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什么

《公司法》中有很多条款表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使用自定义章程时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注意公司章程内容的完整性。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属于章程中不可缺少规定的内容。

二是注意公司章程的合法有效性,即公司章程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三是注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股东表决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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