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258号 |
霍山有好货土特产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
霍山有好货土特产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 91341525MA2NHUFA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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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伟 |
当事人生产的农家咸肉、咸猪排骨,抽检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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