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4〕307号 |
霍山摘要烟酒商行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
霍山摘要烟酒商行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PTUE70M
|
程良飞 |
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饮料销售柜上摆放有待售东鹏特饮维生素功能饮料,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一起进行销售。 |
当事人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