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1号 |
霍山张儒群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香蕉)案 |
霍山张儒群水果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N7H6C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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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儒群 |
根据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霍山张儒群水果店经销的香蕉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已责令改正,经复查已整改,故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香蕉)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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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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