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7号 |
霍山县鑫垚农副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
霍山县鑫垚农副产品店 |
营业执照: 92341525MA8PJHLC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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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炳其 |
该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该店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姜)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该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于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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