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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霍市监处罚〔2025〕25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2-27 08:30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5〕25号

霍山县佛子岭土灶王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腌腊肉案

霍山县佛子岭土灶王饭店

营业执照:

92341525MA2QGL412A

 

何会群

2024年12月2日,我局委托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位于霍山县佛子岭镇迎驾酒业广场的霍山县佛子岭土灶王饭店经营的腌腊肉进行了抽检,2024年12月15日,收到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腌腊肉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腌腊肉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及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9.8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2069.8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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