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

六安市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霍市监处罚〔2025〕61号)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25-04-15 15:52 信息来源:霍山县市场监管局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市监处罚〔2025〕61号

霍山益诚寄卖行(俞宏)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霍山益诚寄卖行(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5MAD10EEN7R

 

俞宏

2024年4月7日,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卷烟13条,共计价值5210元。由于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案金额较大,随后移送给霍山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后经公安部门调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销售金额累计61630元,非法获利8530元人民币。公安部门扣押了13条尚未销售的香烟和1万元人民币。2024年11月1日,公安部门向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交该案提起诉讼审查。2025年1月16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不起诉决定书》(霍检刑不诉[2025]2号)。不予起诉的原因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宏不起诉”。根据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扣押的1万元和13条卷烟,其中8530元和13条卷烟随合伙人马超非法经营案移送法院,剩余的1470元由公安机关解除扣押后再处理。

当事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于行政处罚如下: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罚款计人民币18489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49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