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73号 |
安徽金马启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茶油案 |
安徽金马启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59269840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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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瞻 |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山茶油经抽样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60元/瓶,共生产20公斤(40瓶),因当事人口述该批不合格山茶油为礼品赠送,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所以视同销售,故该批不合格山茶油违法所得为2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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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茶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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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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