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市监处罚〔2025〕88号 |
安徽霍山康源本草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葛粉案 |
安徽霍山康源本草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5MA2RHPC8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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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彬 |
2025年3月31日,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徽霍山康源本草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尚皇野生葛粉食品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葛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葛尚皇野生葛粉1罐;2、没收违法所得2643元,并处罚款1000元。合计罚没款3643元。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霍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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